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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通过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时至5日17:00时,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我院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招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 3 月 6 日至 18日 在我院招生办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填报专业志愿,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测试科目《准考证》。3月初未在省招办网上管理平台申请我院的考生,如符合条件,也可在我院现场确认时再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和“三校生”(含同等学力人员)的考核依据为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综合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6年3月19日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开展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
(一)文化基础测试(简称笔试)
考试时间:2016年3月19日上午8:30—11:30时。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基础测试,由示范高职院校联盟统一命题和学院组织考试,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核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每科100分,总分300分,时间为180分钟。“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 (含同等学力人员)笔试命题依据现行职业高中教学大纲。
(二)综合测试(简称面试)
考试时间:2016年3月19日下午14:00—18:00时。
综合测试包括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由我院自行组织实施,总分200分。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侧重于考察其个性思维品质及今后的职业潜能水平,通过回答问题当场打分评分,进行综合计分。对“三校生” (含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的职业技能测试侧重于考察其职业兴趣取向及实操水平,通过现场测试、回答问题,或提供的作品、大型作业、证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
第十五条 于2016年4月5日前,我院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省招办报送预录取考生名单,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6日至18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完成注册报到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总成绩由文化基础与综合测试成绩组成,满分为500分。文化基础课考试总分为300;综合测试成绩由我院评判,满分为200分。我院认可考生在其他示范院校参加的文化基础课考试成绩,有意申请报考我院的考生,还须需参加我院组织的综合测试(面试)。
第十九条 学院按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次录取。根据招生计划总数、考试总成绩和报考人数,学院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照综合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的高低顺序进行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开设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无特殊要求,均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均为5500元/年·生,住宿费:800元/年·生。
第八章 奖、助、贷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俭学补助”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补助共计644万元,惠及学生4277人次,受助学生覆盖率超过47%。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勤工俭学补助:学院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工作表现发放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家庭所在县(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最高达165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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