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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总分为300分。
对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总分的30%,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成绩占总分的1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总分的60%。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以下标准赋分:A以90分计,B以80分计,C以70分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通用技术,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和审美表现。以上成绩中有D的考生,不予录取。
艺术类专业考生以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作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折算。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等,文化基础笔试成绩占综合评价考试总分的40%,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占总分的6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综合评价考试总分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各项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末位四舍五入。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学 费:5500元/年;住宿费:65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分别是8000元、5000元。
2. 学院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是3000元、800元、500元和300元。
3.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金都是800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2500元—3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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