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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总分由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三部分构成,其中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满分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总分(面试成绩仅作为录取参考,不计入综合评价总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A、B、C、D分别以100、85、75、60分计,表述为优秀的按100分计,良好按85分计,合格按75分计,不合格按50分计。
“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分由文化基础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及面试三部分构成。其中语文卷面满分为100分,政治、法律常识卷面满分为1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
第十八条 我院综合评价录取新生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不低于综合评价总分60%的标准确定分数线,合格者按照普高生、三校生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新生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 5500元/年;
住宿费:800—1200元/生·年, 根据学生入住公寓类别确定,分学年一次性交纳。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报酬为不少于8元/小时。
第二十四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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