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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欧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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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2

第六章 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资助金3500元/学年;一般困难资助金2500元/学年;

杜斌承奖学金:1000元/学年;

资助:学院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安排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在我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 400-8877-369(免长话) 传真 029-88298754

咨询Q Q:4008877369 938078905(手机用户)

招生办微博:http://t.qq.com/ouyazsb(腾讯)

http://weibo.com/ouyazsb(新浪)

招生办微信号:ouya_zsb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东仪路南段(雁环路南段)

邮政编码:710065

网 址:http://www.eurasia.edu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章程内容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西安欧亚学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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