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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五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六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六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政策,对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及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经费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持。
第十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招生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及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6〕47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7〕6号)执行。
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6〕46号)执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6〕44号)执行。
专项计划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高校在陕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7〕8号)执行。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免费医学定向生等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之考试管理事项,按照《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要求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招办另行通知。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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