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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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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8

3.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

(1)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顾分数标准向招生院校投档。院校必须在投档后6小时工作时间内使用预留计划录取结束。自主招生设置2个院校志愿,院校自主招生章程中未规定仅录取第一志愿的,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录取:省招办根据院校所在批次及正式投档分数线,按照降分政策分别投档。投档顺序为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华侨大学预科、四川大学预科、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的第1志愿,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1。第一志愿照顾分数范围内投档未满额的,再投第2志愿。已填报定向就业、民族班、预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的征集志愿,但被上述院校录取后不再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五十一条 普通高校应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新生。普通高校所制定录取规则与教育部或我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省招办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第五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五十四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1.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其获奖项目计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第五十七条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第五十九条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十条  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类考生。

第六十一条 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的考生,应填写《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业考生申请书》,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录取定向西藏就业考生时,仅依据考生志愿、还是依据志愿并参考上述申请表,由招生院校决定。定向就业分数线、定向计划管理等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普通高校定向就业生录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学校。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由校(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核实确认。各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六十三条  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学校要求携带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六十四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单(含准考证号)在报到结束后20日之内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五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七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六十八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九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七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二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七十三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七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监考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适当的经费补助。经费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持。

第十一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七十六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42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10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4〕43号)执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1号)执行。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招生,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招办另行通知。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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