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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九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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