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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交通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编辑:

2016-04-18

四、录取办法

1.高考投档成绩不得低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划定的 “自主招生控制线”。

2.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的组成为:高考投档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占10%。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如下9门科目等第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其中各科成绩按A=100分、B=90分、C=80、D=60分折算。

3.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再依次以高考投档成绩、高考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4.交大密西根学院、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仅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预录取名单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正式予以录取。录取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五、特别说明

1.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六、监督机制

本次在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须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全程参与,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我校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1-34206217。

七、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新行政B楼333室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00240 电话:021-34200000

传真:021-34207255

招生网站:http://zsb.sjtu.edu.cn

八、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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