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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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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三、体检

体检工作在报名之后2018年3月30日前进行,由各市、县(市、区)招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且工作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对考生进行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检查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在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招办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参加体检的考生,逐个认真细致地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有无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果含糊不清、字迹潦草和其它倾向性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各县(市、区)招办应将考生体检表录入计算机,并打印一份《考生体检信息确认表》,交考生核对确认,发现差错,及时更正。考生核对后,须在《考生体检信息确认表》上签名,对其体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考生须填写《体格检查表》,体检医院要在每个考生的体检表上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指导建议”中的项目,并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向县(市、区)招办申请复查,复查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招办提出复检申请。市级招办应在指定市级复检医院体检,4月30日前作出复检结论。考生若对市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由市级招办在5月10日前向省招考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由省招考中心统一安排在省终检医院进行体检并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录取时以省终检结论为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县(市、区)招办应将考生签名后的《考生体检信息确认表》妥善保管,以备查对。并将本县(市、区)全部考生的体检信息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传市级招办。各市级招办要对县(市、区)招办上传的体检信息认真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全部考生的体检信息5月30日前按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省招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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