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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2012-08-15

【编者按】很多考生有选择国防生的一意向,但是了解并不多,为使广大考生更好地了解有关规定和要求,精品学习网就广大考生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教育部、人事部、四总部日前联合颁发《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这是围绕全面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文件。

依托普通高校培养国防生,经过10年探索实践,已成为军队生长干部的重要来源。培养大批高素质国防生,事关军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事关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大局。随着国家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目前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矛盾新问题,迫切需要从政策制度上提出应对措施。制定颁发《规定》,对于加强国防生教育管理,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确保为军队输送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国防生学籍管理、军政训练、日常教育管理、违约淘汰处理、国防奖学金管理等方面作了系统规范,为军地合力抓好新形势下国防生培养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规定》注重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与大学教育管理相衔接,与专业课程设置相协调,与大学生成长特点相适应,保证国防生接受正规的大学教育;注重体现军事人才培养需求,把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增大课程设置“含军量”,突出政治素质、指挥能力和体能训练,突出军人意识、军人作风、军人气质养成,使国防生具备应有的“军味”和“兵味”;注重吸纳军地新鲜经验,对集中训练成立模拟连排班、军政理论课请军队院校协助、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定期举行例会、单独设立国防生党支部等成功做法作了认真概括吸收,集中了各方智慧。

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人才战略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是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要求,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五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负主要责任,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协助。高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高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招收选拔国防生,由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确定国防生资格后,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校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高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提前完成高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其中因为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因为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年龄应当符合接收标准。

第十一条 军地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防生,在高校学习期间,由高校按照国防生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转入军队院校学习后,办理入伍手续,按照军队院校学员对待,毕业时学历、学位证书由高校和军队院校联合颁发。

第十二条 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受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新生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国防生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分配计划,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高校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三章 军政训练

第十四条 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高校组织的军政训练。军政训练计划由军区级单位军训、干部、宣传等部门会同高校制定。

第十五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军政理论课教学按照军政训练计划,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请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协助。

第十七条 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课余时间或者体育课进行,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高校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假期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不少于60个训练日。军区级单位军训和干部部门确定部队、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 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成立模拟连、排、班,定期轮换骨干。

第二十条 军政训练经费、被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军区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落实。国防生参加军事训练出现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