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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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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院将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 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投档分数调剂到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在高考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1、对于天津地区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及综合素质评价较好的考生。比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2、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

3、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4、我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院目前设置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十个专业。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七个专业学费18000元/生/年,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三个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学院专业介绍详见《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

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电 话:022-63306330

传 真:022-63306330

邮 编:300270

E-mail:ydlczhaoban@126.com

网 址:

http://www.tmucmc.edu.cn

第二十一条 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亦可与我院电话查询。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名册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后续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类招生。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院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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