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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以下简称“珠江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4087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2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珠江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天津财经大学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举办,按照独立学院的模式和机制建立的本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毕业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珠江学院是以管理学和经济学为主,兼有理、工、文、艺术学科的独立学院。现设有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保险学、经济统计学、应用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工商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联网工程、网络工程、英语、日语、俄语、汉语国际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音乐学、服装与服饰设计、广告学、传播学29个本科专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珠江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珠江学院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领导小组在监察处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全面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其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珠江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6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八条 学费标准:经济学类、文学类、管理学类专业15000元/生/年,理学类、工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16000元/生/年,艺术学类专业21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以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复为准。住宿费标准: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珠江学院下发的2016年新生报到手册。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珠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院校志愿为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珠江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珠江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考生,依次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江苏省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按总分排序,当总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依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排序。
第十二条 根据专业培养要求,报考应用统计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数学成绩须不低于80分;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须不低于75分;报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高考数学和英语成绩均须不低于75分。江苏省报考应用统计学专业的考生,数学高考成绩须不低于85分;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成绩须不低于60分;报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数学高考成绩须不低于80,英语高考成绩均须不低于60分。
第十三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按含有加分的投档成绩决定是否录取,在安排专业时依据含有加分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学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
1、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入学考核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仍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英语、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生依次参考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3、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较低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4、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个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我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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