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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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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五、招生章程

1.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 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

(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须在教育部规定日期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

平台。

3.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

(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学费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4. 在津招生的高校应在 5 月 15 日前,将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对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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