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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津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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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7

八、录取

1.在津招生高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委员会分批次组织实施。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高校在津招生录取顺序依次为:提前本科批次,国家试点学院志愿,自主选拔录取合格考生、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志愿,本科一批(含A类高校和B类高校)、本科二批A阶段、本科二批B阶段、本科三批A1阶段、本科三批A2阶段、本科三批B阶段、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A1阶段、高职(专科)批次A2阶段的顺序进行录取。

提前本科批次为军队、武警、公安等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高校或专业;国家试点学院志愿栏仅限已参加天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试点学院招生考核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填报;本科一批A类(B类)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志愿栏,仅限已参加本科一批A类(B类)高校考核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填报;本科一批为部委属高校、“211工程”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二批A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二批B阶段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含部分本市独立学院);本科三批A1阶段为坐落在本市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本科三批A2阶段为其他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本科三批B阶段为其他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为有特殊要求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A1阶段为坐落在本市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A2阶段为其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3.高校在津录取新生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市高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本科一批(含A、B类高校)、本科二批(含A、B阶段高校)、本科三批(含A1、A2、B阶段高校)、高职(专科)批次(含A1、A2阶段高校)录取高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办法。

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计算机投档系统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档条件时,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该高校。

当若干名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但单科分数不同时,计算机投档系统分文理、按规定的科目顺序分数进行排序投档,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理科综合、外语”。

5.在津招生的高校应构建对学生的多元评价体系,选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学生,为学生多方面展示自己提供空间。高校招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内涵主要包括高校对学生的学业多元评价和非学业多元评价。录取时,高校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根据考生志愿,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中呈现的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内容,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6.在津招生的高校在投档考生范围内,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确定录取实施方案。

7.本科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市高招办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在津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章程的行为。

8.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工作,实行根据考生志愿,市高招办按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投档,院校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民办高职院校可以自主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9.各批次录取时,市高招办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投档,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录取过程中,考生如申请放弃提前本科批次院校志愿,只能参加本科二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如申请放弃本科一批院校志愿,只能参加本科三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如申请放弃本科二批院校志愿,只能参加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如放弃本科三批或高职(专科)批次院校志愿,可到报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县招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允许其放弃。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得市级统一测试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报考当年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特长生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增加20分投档。

体育特长生统一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天津市三好学生称号者(其中一次须是2013--2014学年度),增加10分投档。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

1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13.同时符合第10条、第1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凡符合第10条、第1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1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市高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5.本科二批及以上的农业、林业、师范、地质、矿业、石油类等高校录取时,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6.本科一批B类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二批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三批、高职批次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7.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6)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18.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区县考试机构、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公示期至少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在津招生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九、新生入学

1.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2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2.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在津录取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考生名单对其录取资格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

3.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类招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飞行员工作和港澳高校招生、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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