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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编辑:

2015-11-05

五、划线办法

广西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各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分别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艺术统考专业合格分数线。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广西招生考试院备案。

六、志愿填报

我区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分为以下四个批次进行录取:

第一批次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实行单志愿模式,即设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

第二批次为使用我区艺术统考成绩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模式,设置6个平行一志愿院校,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第三批次为除第一批次院校外的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其他本科院校。实行单志愿模式,即设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

第四批次为高职高专艺术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模式,设置6个平行一志愿院校,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四个批次均预留征集志愿时间,并根据录取时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征集志愿。

志愿填报时间:2016年6月中下旬。

填报以艺术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志愿,考生应艺术统考成绩合格;填报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志愿,考生应取得相应院校校考合格证且其校考成绩已由相关院校向广西招生考试院备案。否则,所填报志愿无效。

文科艺术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文科艺术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科艺术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理科艺术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

七、投档规则

(一)本科层次投档规则。

1. 第一批次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将填报了该校志愿且校考成绩合格并已备案的考生全部投档。

2. 第二批次为使用我区艺术统考成绩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对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将其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成绩以一定比例折合成综合分,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对于同时有多个科类艺术统考成绩的考生,按第一院校志愿的第一专业志愿的科类排序),按志愿、按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向招生学校平行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艺术统考成绩排序,艺术统考成绩也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位排序(考生文化成绩排位执行文化成绩排位顺序)。

3. 第三批次为除第一批次院校外的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其他本科院校。将填报了该校志愿且文化成绩上线、校考成绩合格并已备案的考生全部投档。

(二)专科层次投档规则。

高职高专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与本科第二批次的投档规则相同。即对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将其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成绩以一定比例折合成综合分,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对于同时有多个科类艺术统考成绩的考生,按第一院校志愿的第一专业志愿的科类排序),按志愿、按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向招生学校平行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艺术统考成绩排序,艺术统考成绩也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位排序(考生文化成绩排位执行文化成绩排位顺序)。对经教育部同意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个别院校,填报了该校志愿、文化成绩上线、校考成绩合格且有备案的志愿考生,如其前序志愿无法出档,则直接投档至该校。

八、录取

1. 招生院校须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写入本校《招生章程》中,录取时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在已获投档考生范围内择优录取。招生院校负责对已获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广西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

2. 每次录退完成后,广西招生考试院将公布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和专业,面向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按以上原则投档录取。

3. 按照教育部规定,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九、违规处理

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

十、其他

(一)2016年我区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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