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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华女子学院艺考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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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符合本省(区、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

1、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须获得本省美术类统考相应批次合格成绩。

2、播音与主持艺术:

(1)省级统考有要求的省份: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同时获得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合格成绩;

(2)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省份:须获得校考合格成绩。

第九条 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外,其余各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本科只招文科(若个别省份有特殊规定的,遵照该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五章 报名考试及成绩公布

第十二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分初、复试,考点分布及报名考试方式,参看本年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报名指导。

第十三条 已设置校考考点省份的考生,需在本省或北京参加校考;在招生计划内但未设置考点的省份,考生一律在北京参加校考。不允许在两个考点重复考试,否则成绩均无效。

第十四条 2017年4月1日后,公布复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同时在招生信息网公示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届时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原则上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划定校考合格线。

第十六条 凡校考成绩合格者,请及时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专业考试合格证》留存。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1、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综合分=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

2、播音与主持艺术: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450分)

第十九条 我校男女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原则上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违规考生查处信息通报机制,学校按规定对校考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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