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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

编辑:qinh

2011-05-18

广东商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东商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商学院校本部在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毗邻广州国际会展中心),邮政编码510320;三水校区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旅游经济区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学校采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二学年在三水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本部学习。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商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六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学校所在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及相应科类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规定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第一次投档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按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设定学校必录分数线,学校必录分数线的确定以高考成绩的总分为依据。

第十九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上的考生,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报考第一专业人数超出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时,按该专业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设定专业必录分数线,专业必录分数线以下的考生,视其后续专业志愿情况,调配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上的考生,除身体条件、政审不合格或专业不服从调配外,原则上给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下的考生,根据考生的志愿和综合素质分配给未录满的专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的要求。

英语加试:有英语口试省(市、自治区)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金融学(国际金融)、英语、日语等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C(含C级)级以上;其他无英语口试省(市、自治区)不作要求。

学业水平等级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其他省份(市、自治区)有相关政策的按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无相关政策的不作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专业广东省外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美术类联考合格证(有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本校美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广东省内美术类专业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应专业出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同类专业联考合格证(有相应专业统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校以上二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校考专业成绩7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以上各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专业凡校考专业成绩为生源所在省第一名、获得生源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有相应统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将我校填报为本批次第一志愿的考生,除身体条件、政审不合格外,我校原则上优先给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报考我校的体育尖子,高考成绩(含体尖加分)达学校出档分数线,根据学校布点项目的要求,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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