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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3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项目考核及专业水平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所有非外语专业考生英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其次,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计算综合分(计算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进行排名录取,音乐类考生适当考虑专项。
第二十九条 体育类考生录取规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三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学校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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