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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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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在平行投档省区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对进入调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在非平行投档省区调档比例为120%,对于调档线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若其分数高于我校在该省区所录第一志愿考分最高者,还可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高低排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内蒙考生,按“志愿清”方式录取。

第十八条: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高招办有关加/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

第二十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维语零起点班)”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各族汉语答卷考生,学制五年,免学费,毕业时有50%的毕业生符合条件可保送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录取时,我校只在填报了定向西藏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不低于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被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由西藏人事厅安排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降分不得低于我校当年在其省区本科最低录取线下80分(不含民族照顾分)。

第二十三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部分院系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学生将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入学成绩、本人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第二十五条: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的,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文史类各专业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类各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各专业8000~10000元/年;预科班4800元/年。部分专业免收学费:民族语类专业(不含“中韩经贸翻译”方向和“蒙汉双语”方向)、定向西藏就业专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通报教育部及省级招办查究,违法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高水平运动员、艺体类专业的《招生章程》已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由我校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932902 68933922(传真)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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