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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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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

第十二条 在津录取政策

一、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和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成绩排名在院校前10%,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二、在本科一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我校传统师范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降分政策。即汉语言文学、地理科学、化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英语、教育学、教育技术学、历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若线上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依次降分录取线下一志愿考生,以满额为限;降至线下10分,仍不满额时,再行录取线上其他顺序志愿考生。

三、在本科二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降分政策。即如线上一志愿报考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生源不足(不含服从志愿),则可适当降分,录取线下报考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

四、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软件工程、日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天津师范大学与日本国立三重大学合作举办日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的批复》,学校与日本国立三重大学合作招收联合培养日语专业本科生。详情参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六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文化成绩(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八条 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报考及录取详见《2011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适应教师教育改革大趋势,实践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分离的培养模式。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学生,经过筛选,在学科专业学习成绩优良的基础上,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课程,使学生在获得坚实学科专业知识的同时,获得教师职业需要的知识与技能。此类学生毕业后,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既可从事教师职业,亦可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其它职业,极大地拓宽了就业渠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57%。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nuzsb.com/

电话:022-2354133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编:300387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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