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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
我校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均无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往届生
我校各专业对往届生没有附加要求。
第十八条 定向就业生
我校招收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列有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只录取填报定向就业专业志愿,有书面申请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且投档分数在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被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不能报考研究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
第十九条 艺术特长生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开展招收艺术特长生试点工作的普通高校之一,2011年我校继续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录取时,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水平测试且通过当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测试,经公示无异议,与我校签订了招收意向书的考生,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降分录取。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
我校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校之一,2011年我校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水平测试,经公示无异议,与我校签订了招收意向的考生,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降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理科试验班
我校的理科试验班(生命科学)和理科试验班(信息科学)两个专业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理科试验班实行滚动制。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
我校的经济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安排在部分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且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录取方案
1.理科试验班(生命科学)、植物生产类、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园林、动物科学、草业科学、动物医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葡萄与葡萄酒工程、化学等理科专业建议选测科目为化学或生物。
2.报考我校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
3.考生进档后,以实考成绩作为排序依据,结合考生的选测科目、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按照第十一条具体规定安排专业。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我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有关专业将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理科试验班(生命科学)、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园林、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资源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动物医学、动物科学、草业科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葡萄与葡萄酒工程、工业设计、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土木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化学、传播学、水产养殖学、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理科试验班(信息科学)、应用气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土地资源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等专业。
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就读相关专业
1.《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条目。
2.嗅觉迟钝或丧失,不宜就读理科试验班(生命科学)、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应用气象学、生态学、资源环境科学、环境科学、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园林、动物科学、草业科学、动物医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葡萄与葡萄酒工程、水产养殖学、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3.色盲不宜就读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专业。
4.严重口吃或患有发音妨碍者,不宜就读通信工程、交通运输、英语、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体检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已修订了新的教学计划,并积极推进学分制,按学分收费、弹性学制等方面将出台新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本科专业试行部分课程双语教学,使用英语原版教材,教师用英语授课,因此非英语考生报考我校原则上应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二十七条 我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招生办公室主页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网址:http://www.cau.edu.cn/zhaoban/。
第二十八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电话:010-62736994。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2011年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中国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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