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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
天津大学201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校名为天津大学。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学校代码为10056。
第二条 天津大学前身是北洋大学,创建于1895年,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1959年被列入全国第一批16所重点大学之一,是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第三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经济、管理、人文、法律、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天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天津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计划为3980人,本科计划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市招生。本科计划中含国防定向生75名,安排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湖南、湖北、陕西、青海等省市招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录取原则是: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原则上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即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优先确定排在队首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队首考生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处理完该生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再安排下一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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