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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6
第七条 本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院董事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符合生源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2013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兼顾艺、体类专业考试成绩,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即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请求降分投档,生源地招办可以以10分为级差逐步降分投档,额满为止。
第十一条 专业分配原则:按“志愿清”方式确定,即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或平行专业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毕业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考核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经参加相应考试及技能鉴定,可颁发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对涉矿类、机电类专业合格毕业生推荐至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其它专业毕业生推荐就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教育厅共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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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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