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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职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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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第十二条:同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三条:对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四条:对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原则,选测科目等级为C以上,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五条:对政策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只限招收天津市、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具体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及录取实施办法,详见我院在相关省市招生简章或登陆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七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院专业课程设置外语语种为英语(物流管理(中日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小语种慎报。

第十九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思源基金等多种单项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同时专为困难学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高职招生。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录取信息通过我院招生网http://60.30.242.230/students/index.html公布。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22-87912328  87911621

E-mailjtxy12883@126.com

学院网址:http://www.tjtvc.com

微博:http://t.sina.com.cn/1830143997

微信:tjtvc_pr

QQ:2309193417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简章就为考生们整理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认真阅读,祝各位考生考入自己理想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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