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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简章

编辑:sx_haody

2014-05-04

2014年高考逐步逼近,为了方便大家备考,精品学习网带来了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简章,供您阅读!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4、学校代码:11908

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办护士学校。百余年来,学校紧紧依托行业,走联合办学之路,突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2011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验收,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全国百强之列,成为卫生职业教育的排头兵。2011年获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药物制剂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并在示范校建设成果展中荣获“最具推荐价值资源库奖”。2012年学校凭借雄厚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被评为“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学校地处城市副中心,毗邻海河职业教育园,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密集区,占地600余亩,建筑面积近17万平方米,在校生达7400余人,现有170余家校外实训基地。设有护理、药学与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疗技术、公共卫生与卫生事业管理6个系,医学基础和公共课2个教学部。学校具有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316人,兼职教师434人。现有实习基地170余家,主要分布在天津、北京和上海,为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了坚强保障。

学校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创建卫生职业教育“一三五”人才培养模式总体框架。现有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9门,市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市级教学名师3人,政府特贴专家2人。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在80%以上,专业对口率在95%以上。

学校是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单位、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高职医学教育组主任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分委会主任单位。作为国家级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首个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全国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天津市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学校不断服务于全国和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在天津滨海新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卫生事业发展中,提供着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学校将传承百年历史文化,创造新的世纪辉煌,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的卫生职业教育,努力成为国内领先、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品牌校、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校、百年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文化强校。

具有良好公信力的中国第三方教育数据咨询和质量评估机构----麦可思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现状满意度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4个百分点;就业率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3个百分点;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28个百分点;毕业生工作与职业期待的吻合度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高7个百分点;毕业半年内的离职率比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低16个百分点。

第二章 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招生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尤其是学生就业情况,制定2014年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普通类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同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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