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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其它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⑴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首先在上线的考生中按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⑵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⑸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招办电话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000元;春季高考(对口专科)、普通专科(高职)(文史类、理工类)除服装设计(设计方向)、动漫设计与制作、电脑艺术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装潢艺术等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正常学习,学院现有如下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以及院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但能自立自强的优秀特困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颁发由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校名: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第二十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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