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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各类别、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政策规定;
2、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的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招考院关于2014年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我校报考代码以各省市招考院编印的《2014年普通高校填报志愿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为:按照文化课成绩合格,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我校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各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我校网站查询等。
第二十一条 公平、公正的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新生请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请及时通知学校,否则逾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教育厅、招考院2014年艺术类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费标准为:
普通本科专业11000元/年;艺术类本科环境设计专业13000元/年。
普通专科(高职)专业:商务英语、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港口业务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护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应用韩语、证券与期货7000元/年;普通专科(高职)专业: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7300元/年;艺术专科专业: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8800元/年。
学校住宿费标准:700—1000元/年(8-6人间)。。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健全了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实施“奖、助、贷、减、免、缓”助学帮困政策,制定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特困生临时补助金制度》和《特困生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的资助政策。具体的资助形式如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的在校生及即将报到的新生,每年贷款金额最高为6000元。有关贷款事宜可在暑期咨询本人所在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当地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
国家奖助学金:1、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品格高尚、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3、国家助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具体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
应届毕业生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主要用于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助学贷款按照每年最高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将在校三年或四年期间所交纳的学费或贷款补偿发放给学生。
特困毕业生求职补贴:主要用于山东省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求职需要帮助的学生,按照毕业生5%的比例评选,每人补贴500元。
学校每年还提供1500个勤工俭学岗位来帮助黄海学子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黄海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规定学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黄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岛黄海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考生咨询电话:0532-83175111,83175666
网 址:http://www.qdhhc.edu.cn
邮 箱: hhxy1996@163.com
通 信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3111号
邮 编:26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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