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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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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法[2013]93号)规定,我校自2014级新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在加强学科专业基础的同时,不断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宽专业口径,强化专业方向设置。强化基础课程平台的搭建,逐步实施“按类招生,分段培养”的教学模式。凡被我校按大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先不分专业,按学科平台组织教学,进行宽口径专业教育,学科平台学习结束后从所在学科(专业)类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个人兴趣爱好以及学业成绩选择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了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资助帮扶”和“绿色通道”、“爱心超市”为主体的“6+2”模式的资助工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期满,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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