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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在保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模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采取适度调整的原则,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六不准”和“十公开”要求,“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由学校组织报名资格选拔考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保送生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测试,其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自主选拔录取、综合评价录取、艺术特长、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和保送生进行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
第二十条 国防生的招生政策以当年国防生招生简章为准。广州军区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广州军区和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国防生进行体检、面试。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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