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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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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0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原则上只招收英语、日语、俄语、法语、朝鲜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英语专业(师范)和翻译专业(英语方向)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20分以上(总分为原始分150分),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对于美术类考生,在一志愿报考我校,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艺术专业文化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不分文理,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时,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下同);各省专业前三名考生,在所在省招生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美术专业文化录取控制线,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我校予以优先录取。对于音乐类考生,音乐学专业考生超过当地文化控制线20分(含),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各省前三名(计划人数在5人以上),文化成绩达到当地音乐专业文化控制线,外语成绩达到70分,我校予以优先录取。音乐学(理论方向)在合格考生中,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文理科二本线的80%,外语单科成绩达到80分,分省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底排名录取,不分文理。音乐表演专业考生文化达到当地控制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50分,专业成绩合格前提下,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全国排名从高到低录取。舞蹈学专业考生文化达到当地控制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60分,不分文理,按专业成绩全国排名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在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中,不分文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运动训练专业以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资格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分招生项目按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选拔录取入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填报我校为平行志愿第一顺序),高考成绩达到各生源省份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保证录取,并加15分进行专业选择。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专业学生须签订免费师范教育协议书,同时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其他专业学生须缴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还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新生奖学金,金额在1000—10000元不等。

第三十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等在内40余项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者可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二条  校内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1200余个,根据岗位不同提供80-300元不等的报酬。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费标注:大部分本科专业学费为4500-5850元/学年·人;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学年·人。

第三十四条  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第三十五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7-67863334、67863374、67863404、67862239,本科招生网的网址:http://zs.ccnu.edu.cn,电子信箱:zb@mail.ccnu.eud.cn。考生填报志愿期间各省(区、市)招生咨询组联系方式详见本科招生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助大家报考心仪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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