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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0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二)学院代码:14395(国标) 1133(北京)
(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五)办学地点: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北京市西城区南横西街9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六)学院简介: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北京市卫计委。学院以培养大学专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高等职业教育部分开设护理、药学、中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6个专业。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与北京市医药卫生行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北京市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成为北京市培养医药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我院只招收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政策、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录取条件。
第九条 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院,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三条 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专业只招收女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报;
(七)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院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定向班招生
(一)培养目标:“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较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职业素养和较强职业技能的实用技能型人才。
(二)培养模式:趋向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专科人才。在“三个一”即一年基础课程、一年临床课程、一年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增加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理论和多项基本技能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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