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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编辑:sx_chenj

2014-05-20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层 次:高职

学院代码:14022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历史:学院前身为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天津市职工科学技术大学),始建于 1962 年。2006 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改制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培养海员为主,兼有理工、经管等学科的综合性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是我国海事局向国际海事组织申报的具有全部船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之一,是天津海事局在华北、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海员对外适任证书培训机构。

办学条件:学院位于天津海河教育园校区,总占地面积976亩,一期建筑总面积17.4万平方米。学院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体育场(塑胶标准体育场)、馆(室内体育馆)等,各专业具有设施齐备的实验、实训室,设施精良。

专业门类:学院坚持大力发展海运特色专业和适应环渤海地区建设所需的专业,紧紧围绕服务天津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需求,设有航海技术系、轮机工程系、航运经济系、国际邮轮乘务和旅游管理系、工程技术系、信息工程系、外语教学部和社科部等8个教学系部,开设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无损检测)等24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其中国际邮轮乘务、金融管理与实务(航运金融)、游艇维修技术三个专业为全国高职院校中首创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游艇维修技术、国际邮轮乘务、海事管理、船机制造与维修、港口业务管理、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无损检测)、制冷与空调技术(设备运行管理)、船舶电子电气技术、管道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管道工程技术(地源热泵)等12个专业为天津市高职院校中独一无二的专业。

人才培养:学院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与所学专业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大学专科层次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结合海运特色,采取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强化对学生进行素质训练和养成教育。

教育教学:学院拥有各专业所需的多种实训实验设备,教学环境和实训条件优越。目前已建成涵盖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物流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无损检测)等24个专业及专业方向的校内实训基地73个、校外实训基地94个。其中,建有船舶操纵模拟实训室、轮机模拟器实训室、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实训室等国家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校外水上训练基地面积达6000亩水面,航海学历教育和海船船员培训能力在华北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就业优势:学院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授予“滨海新区航海运输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并通过了国家教育部委托天津市教委组织的专家组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历届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保持在85%以上,专业对口率保持在75%以上,在天津市所有本、专科高校就业率统计中始终名列前茅。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有由书记、院长牵头的以招生办、纪检、保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它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4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年。

2、为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提高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相关专业将利用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专项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其费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

3、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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