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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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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办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结业或肄业规定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邮政编码:252059

咨询电话:0635-8239405

电子邮件:zsb@lc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l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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