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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4年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肓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五条 学院名称: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学院代码:13379; 招生代码:13379。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青州校区(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南路9888号)。
第九条 学院概况: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是2005年6月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青州校区位于山东省青州市科技文化产业园区,校区占地213亩,建筑面积6.16万平方米,建有适应现代教学需要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室内外体育场馆、实习实训中心等教学设施,教学科研条件先进,图书资料丰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校园环境清雅,是广大学子成长成才的理想之地。
为适应山东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依托山东师范大学的整体办学优势和优质教育资源,秉持“以人为本,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人人成才”的办学理念,坚持 “创新品质,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强化基础知识,注重素质教育,突出能力培养,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专业基础扎实,应用实践能力强,具有理想与责任,富有创新品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学生除享受国家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与助学贷款政策外,为鼓励学生成长成才,学院设立了院长奖学金和禄禧奖学金。
学院现有教职工236人,其中专任教师181人,教授23人,副教授64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65人,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115人,初步形成了一支素质精良、德才兼备的师资队伍和精干高效、严谨规范的管理队伍。“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的教风,底蕴深厚、氛围浓郁的校园文化,营造出优越的育人环境,培养了“笃行守信、勤学善思、学以致用、奋发有为”的良好学风,确保了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竞争力。1项教学成果获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1个教学团队被评为山东省教学团队,3名教师获省级教学名师称号,16门课程被评为山东省精品课程。
学院设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英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科学、广播电视编导、数学与应用数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应用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电子信息工程、生物技术、动画、化学工程与工艺、旅游管理、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风景园林、舞蹈学等26个本科专业,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动漫设计与制作、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应用化工技术、生物技术与应用、园林技术、计算机教育、数学教育、语文教育、英语教育等13个专科专业。专业设置涵盖文、理、工、管理、经济、艺术六大学科门类。
学院依托母体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加拿大皇家汉木梁大学、韩国又石大学、美国东田纳西州立大学等国外高校开展了“2+2”联合培养项目,为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就学空间。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招生机构:学院成立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政策:执行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学院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美术类考生,需获得山东省2014年美术统考本、专科合格证,学院按美术统考专业成绩录取。舞蹈学专业认可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相同专业测试成绩,考生需获得我院颁发的舞蹈学(体育舞蹈方向)合格证,学院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录取名单在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网站(http://www.lsxy.sdnu.edu.cn/)和历山学院招生网站(http://www.lsxy-edu.com/)公布。
第十四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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