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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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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第十一条男女比例: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和各省区市组织的有关考试,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

第四章录取原则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报考人数,采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顺序填报我校的上线考生。如果录满平行志愿仍没有完成招生计划,再征集考生志愿后进行录取;不采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上线考生。录取时,由高分依次往下直至录满为止。如果生源不足,将请示生源省招生部门适度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和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照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政策性加分并入总分的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的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院公布。

第十七条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在校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学校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社会捐助、学校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证书发放

第十九条凡本校毕业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文山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6-2156070,传真:0876-8886220,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电话:0876-8886204。网址:http://www.wsu.edu.cn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文山学院本年度全日制招生工作,由文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背驰,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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