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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4年我校面向贵州、重庆、云南、湖南、甘肃、河北、福建、山东、广西、江西、四川、安徽、广东、海南、河南、山西、吉林、内蒙、青海、宁夏、江苏、黑龙江、湖北等23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普高生3660人,其中本科3260人,专科(高职)400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最终公布计划为准]。
另将面向贵州省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120人,其中文科60人,理科60人。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八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江西省的广播电视编导类、美术类、音乐类、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音乐类考生录取原则见第十二条、十三条)。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十二条 江西省广播电视编导类、美术类和音乐类的考生除了参加江西省广播电视编导类、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联考并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外,还须参加我校在江西省举办的广播电视编导类、美术类和音乐类校考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在联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根据校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类考生除了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音乐类专业联考并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外,还须参加我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举办的音乐类校考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在联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广西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根据校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一年以后根据学生志愿、预科学习成绩排名以及综合表现录取到相关专业学习。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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