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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7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学费13800元/学年,其它专业学费13000元/学年。住宿费: 1700元/学年/四人间(空调房),1200元/学年/六人间(空调房)。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设立维嘉奖助学金,奖励优秀入学新生和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扶困金;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得6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学年);
第三十四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出资为每名新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在校期间共三年);
第三十六条 学院出资为每位新生提供校服两套(夏、秋运动服各一套)。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
联系人:李科峰
监督电话:(020)87985226
传真:(020)87985190
电子邮箱:lkf1982@126.com
第三十八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975666
传真:(020)87975777
电子邮箱:gz14136@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cc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zcc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于2014年3月16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建职业学院2014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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