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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且未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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