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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湖北大学2014年高考本专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熊健民。
第五条 湖北大学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通识教育学院);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湖北大学网址:http://www.hubu.edu.cn。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七条 2014年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计划4350人、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生招生计划820人。
第八条 学校收费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未有特殊说明,学校按高考总分(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类)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达到B+B。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入学校后不受专业平行志愿的限制,可优先录取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类)。
第十三条 投档至我校的第一批次文理科一志愿考生,总分超过我校在生源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线15分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学校确保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投档考生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按考生分数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他专业。
第十五条 考生(不含体育类、艺术类)被录取后,可按学校人才培养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或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录取按高考文化课总分(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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