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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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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3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1)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2)在校考专业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①报考设计学类的考生先按照以下高考文化课折算成绩录取前20名,进入艺工融合联合教学实验班;

文化课折算成绩 = 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 × 100

②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即可被录取并可直接报考实验班;

③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11名,设计学类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18名,绘画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2名,雕塑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第1名,公共艺术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第1名的考生,即可被录取;

④其他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者。

综合成绩 =(专业课总成绩∕专业课合格分数线)×100+(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100

(3)在校考专业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按照校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课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学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执行。

专业名称(层次:本科) 学费(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广告学、传播学 42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应用化学、工业设计、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 4600
商务英语 5000
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绘画、雕塑、公共艺术 10000

第二十四条 表演专业学生在本校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回本校就读;商务英语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在芍药居或本校就读(根据校舍情况安排);其它各专业学生一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之后回本校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表演专业学生在本校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回本校就读;商务英语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在芍药居或本校就读(根据校舍情况安排);其它各专业学生一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之后回本校就读。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本科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传真电话:010-64210494

监督电话:010-64288065或010-64288281

学校网址:http://www.bift.edu.cn/

招生网址:http://bkzs.bif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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