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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编辑:sx_haody

2014-07-13

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政法大学。

第五条 招生代码:10053。

第六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国家“2011计划”首批入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第十一条培养模式:

1.基准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在3-6年内完成学业。毕业时获得本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

学制为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在第三学年开始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两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可以获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毕业证书和两个学位证书(修读的两个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3.辅修专业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基础上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4.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部分专业采取按类招生的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公共管理类学生,学生在学习一年半通识课程后,根据学生志愿、日常表现和考核,在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中选择自己的专业进入专业培养。选择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的学生,在第三学年仍可以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5.双学位加硕士连读培养模式

选择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德语、英语专业的学生(第二专业应为法学)在获得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两个本科专业的学位后,学校对其综合考核并择优各选拔10名学生,进入比较法学研究院,学习2年,完成学业,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6.法学专业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是学校的特色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近60%。学校根据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至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习,适用同一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学生报考研究生时,不受所在学院的限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不同的研究方向进一步深造。

7.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培养模式

学生在法学院学习,分为两个阶段贯通培养。第一阶段为四年基础学习阶段,此阶段学习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进入硕士阶段即两年应用学习阶段学习,应用学习阶段合格后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8.经济学(成思危现代金融菁英班)培养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科学院大学联合培养,旨在培养经济与金融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在本科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所有教学与实践环节,准予毕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同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数学课程,考核合格,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学校在第四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并择优选拔部分学生免试推荐进入中国科学院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9.国内国(境)外名校交流交换培养模式

为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学校与国内外的多所著名大学签定了校际交流协议。学校将选拔学生去对方学校学习,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对学生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予以认定。

2014年,我校与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按照“3+1+1”模式联合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在第四学年赴英国学习一年,成绩合格毕业时同时获得我校的学士学位和诺丁汉特伦特大学的学士学位;顺利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直接被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学制为四年。前三年完成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满足毕业和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第四学年,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国外合作高校按照其入学标准审核录取后,学生在该校学习一年合格,可获得该校的LL.M。(法律硕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向招生委员会提交招生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各省报名考生人数占全国报名总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专业、分省来源计划。分专业、分省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准的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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