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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高考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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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对未经批准逾期五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作特别说明的新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学习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勤工俭学和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区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或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十八条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71-5869751(兼传真),5848693,5867499。招生咨询QQ:286287471。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邮编:530022。

网址:http://www.gxyesf.com。

邮箱:zjczsbm@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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