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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0995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创办于1958年,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是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学院位于昌吉市,高职目前有两个校区,即文化东路校区、乌伊路校区。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交通十分便利,西部大开发、全国19省市援疆后兴起及新疆跨越式发展布局的龙头企业群分布周边,形成良好的校企合作及就业环境。学院占地近8000亩。建有1.7万平方米图书信息大楼,有纸质图书82.43万册、电子图书达1411.92GB;建有信息中心和设备一流的校园网;建有1.4万平方米的实验实训大楼,具有职业氛围的实训基地(含实训室)87个;与企业合作,建立了顶岗实习与就业“双基地”1566家。
学院开设57个专业。其中,种子生产与经营、畜牧兽医、机电一体化技术等8个专业为国家级重点专业,水利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7个专业为自治区级特色专业。建成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3门。
学院现有各类在校生万余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8个;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全国教书育人楷模1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5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名师6人,自治区教学能手3人,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带头人1人,自治区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骨干教师1人。
学院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办、校企合作办、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为你提供专业服务。近十年间我院就业率名列新疆高校9次第一,1次第二,并荣获“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称号。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领导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英语类及中外合作专业则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4、对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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