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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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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第四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所有本科专业毕业后发放本科学历证书,专科专业发放专科学历证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后授予医学学士和医学硕士学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维医学、法医学、哈医学专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英语专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2014年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我校具体收费标准为: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5000元/学年;其余本科专业4000/学年;专科专业3900/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800/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根据自治区招生规定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新疆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医科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邮编830011

电话(0991)4362444、4361351(传真)

网址:http://www.xjmu.edu.cn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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