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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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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由我校设点组织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只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1.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非师范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总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网站或学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评定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学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学生发放助学金。学校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 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1-88067377

招生办网址:http://zsb.hrbn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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