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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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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第十四条 对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其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五条 安顺学院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务必慎重填报。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省级招生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gzw.as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853)2214752341308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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