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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2014年高考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

编辑:sx_haody

2014-07-26

广西医科大学2014年高考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各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校址为南宁市双拥路22号,邮编53002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项。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仅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医药类专业。

(二)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三)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四)护理学(本科)、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cm(含)以上,男生身高166cm(含)以上。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四、五年制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此项目面向广西招生,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结束后,若招生计划未完成,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此项目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地生源。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六条 学校临床医学专业贫困地区专项计划面向我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招收学生,安排在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录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资格线。

第十七条 学校同时招收免费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

免费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业户口;(三)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这部分考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批次录取,可享受减免学费的优惠政策。

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将依据相关规定,分配到我校各本科专业(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除外)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新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按《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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