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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6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符合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提前批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普通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公安类各专业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我校提供的经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数据投档。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女生招生比例控制在15%以内。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的原则。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时,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没有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至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普通类专业毋须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不限男女比例。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委是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部门。
监督电话:0771-5612492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宁市长湖路6号;邮政编码:530023
联系电话:0771-5612367、5610122(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agx.com.cn;
电子邮件:gxjcxyzsb@163.com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有完善的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籍学历注册的“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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