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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学费:理工科:每生、每学年 11000元;财经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住宿费: 6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8人间:每生、每学年600元。教材费:预收四年教材费900元,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院除执行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等政策外,还设立学院奖学金及评优奖励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5、学院设一、二等奖学金;
6、评优(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面向全国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八条 考生直接在高考志愿本科院校三批次明确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专业”,并注明正确的联系方式(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学院在录取期间与考生及家长联系,进行录取确认。
第十九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四年。民考汉考生插入汉语班学习;双语班考生入校后按规定插入汉语班学习,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情况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进入民语言专业学习;民语言考生预科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被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本院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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