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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具体请看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各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际代码为13246);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由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举办高校长江大学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招生与合作教育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九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采取院校志愿优先原则,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上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标签: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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